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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盐行审字〔2023〕13号
2023-10-13
  • 索引号:
    2023/0004328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2023-10-13
  • 名称: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主题词:
  • 文号:
    盐行审字〔2023〕13号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冀政发( 2023) 7号 文、《盐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资( 2023)30号文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局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务室、运行指导股及各科室 协助局办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全局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执行 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同 局财务室做好每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六条 财务室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局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全局固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

(三)定期组织有关 科室 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局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账,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减变动的相关工作。

(五)参与基建(维修)部门的工程投资管理,负责协同基建(维修)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 六 ) 负责核定各机关处室、事业 机构 人数。

第七条 运行指导股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制定全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设备的报废及淘汰进行技术鉴定。

(三)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编制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状态报表,与有关处室核对。

第八条 效能监督股 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 九 条 各科室及 局属事业 机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责 保管好本科室的固定资产,并配合财务室一年一度的资产清查工作。凡有变动及时到财务室办理调入调出登记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处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经局办公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临时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购资产。

第十 一 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执行《 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冀政发( 2023) 7号 文、《盐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资( 2023)30号文 等文件规定,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 二 条 各科室原 则上应在 10月底前完成当年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确保年内预算资金结算完毕。因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局 办公会 批准后由局 财务 室扎口办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 三 条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

  1. 单位需要配置计算机类设备(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备品配件、耗材等)的程序为:(1)单位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先 提出申请;(2)局设备购置小组集中审核(分管 运行指导股 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局办公室、 运行指导股、 财务 室 、 效能监督股);(3)局 财务室 将项目小组审核意见报经局 长 审批后,财务 室统一向 县 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4)采购计划下达后,局 财务 室 通知相关人员 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统一加盖 单位公 章。(6) 购置小组 统一安排供应商将货物送至单位。
  2. 采购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程序:(1)申报单位在内网上提交采购申请。(2)经局办公室、财务 室 审核,报局 长办公会 审批后提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3)需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 负责人 、财务 室 和 效能监督股 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验收备案

对采购送达的固定资产,主要由 采购 负责 人组织 验收,其中计算机类固定资产需由申请采购 负责人 和 运行指导股 共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验收完成后,采购 负责人 须将采购签收单复印件报局 财务 室备案。对保修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应 及时向供货商反映。

(三)领用登记

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片,财务室 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

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批单、政府采购单、采购发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借用、调剂

第十 四 条 机关处室借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局 财务 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 五 条 因办公地点调整,不方便移动或移动成本较高的资产,由财务室 办理 资产调整 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第 十六 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剂,调 出科室 与调 入科室 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第 十七 条 对出租、出借给局系统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严格遵照 《盐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资( 2023)30号文 执行。根据“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借出 人 按期收回,局办公室、效能监督股负责监督。未经局办公会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 借、捐赠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 十八 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 十九 条 局系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 县国资局 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 县国资局 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审批后,报 县国资局 审批。

第二十条 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10月底前集中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审批。局办公 会 组织对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审 核审批。

(三)处理。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出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填写相关报表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调账。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物资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信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 一 条 报废资产处置。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上报局办公室 ; 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组织审核拟定处置方案,经局办公会审批,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置,各 科室 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 二 条 局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 三 条 资产处置收入可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扣除资产处置的费用及税后 10日内,开具《 河北 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 四 条 各科室 要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及时在固定资产实物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修改、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 二十五 条 局 财务 室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单位的各种固定资产报表,必须与财务价值账核对相符,财务人员签字后才能报出。

第 二十六 条 对于 单位自行购建 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要进行清理核算,基建完工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第七章 责 任

第 二十七 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 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办公室 或分管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遗失、毁损的;

(二)不如实登记固定资产、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 二十九 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 局属 事业 机构 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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